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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房和代购车都是一样在规避法律
今天我看了北京台法院查封登记人名下的宝马车的新闻。我与张桂梅发生经济纠纷,经淮安仲裁委仲裁限期还钱。到期未还,我申请淮安中法院执行,2011年8月19日,淮安中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张桂梅名下的房屋,并且依法走完拍卖程序,拍卖款已到中院账上。后来,张桂梅拉出一个同父异母的已入美国籍的姐姐张素梅起诉到淮安中院,称该房是姐姐购买的,要求淮安中院将此房判给姐姐张素梅,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淮安中院经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作(2012)淮中民初字第0167号的判决,维持原判。后来,对方上诉到江苏省高院,非常明了,简单的一起经济纠纷案,江苏省高院法官杭涛竟然将淮安中院判决全部推翻,所有执行全部撤销,竟将此房的产权判给了无权在国内购房的姐姐张素梅,天理何在、法律何在,这不是明摆着帮助老赖进行赖账吗?代购房和代购车一样都是在规避法律,应该不受法律保护。 2014年3月30日再审。2014年8月27日收到2014年6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律释明书》,让我息诉服判。这份释明书更是荒唐,2014年6月25日的《法律释明书》竟然是(2013)苏民监字第043号。文件中(2013)苏民终字0068号,竟然是(2012)苏民终字0068号。这份《书》没有盖(本件与原本复核无异)章,而且没有审判长等人。我现在该怎么办?江苏淮安陶翠华电话13365165959
地区:江苏-淮安 分类:民事法律-债权债务 提问时间:2014-10-26 11:06:29
提问者:ASK1414292654k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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