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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为赵家洞村委会修筑了村级道路路基工程的一部分,总计工程款32.3万元。经过多次讨要无果后,在2010年下半年起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不服判决,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后法院经过强制执行,在2011年至2012年分两次付给我19万元,剩余的13.3万元至今未付给我。
地区:陕西-咸阳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4-04-11 13:49:10
提问者:ASK1397195350n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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