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葛明均
葛明均律师
北京 西城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葛明均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5 11:24)     点击:275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入刑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

  酒驾或醉驾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格外关注,体现了这个话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记得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法院是依照刑法关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共公安全处罚。此次修正,正是基于醉酒驾车人对社会共公安全的危害角度加以考虑。有一点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驾” 和“伤人”两个行为合并构罪,而这次修正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如果有醉驾伤人后果,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重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葛明均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葛明均律师,葛明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葛明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9364203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葛明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城区律师 | 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葛明均律师主页,您是第278308位访客